本网讯(畅敏 詹保余)日前,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抢劫一条金项链案件,以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0日12时许,43岁的铜川市耀州区孙塬镇无业人、小学文化程度的男青年被告人宋某在西安市莲湖区北稍门被害人涂某经营的黄金加工店内,佯称购买金项链,用事先准备好的辣椒面撒向涂某面部,抢走一条金项链就跑,被涂某随后追赶上将其抓住。宋某在逃跑中将所抢项链扔在马路上,涂某返身寻找项链未果。10月30日宋某被抓获,11月6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2月4日被依法逮捕。
莲湖法官认为:被告人宋某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莲湖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所犯抢劫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宋某的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一、被告人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二、未追回之赃物继续追缴。三、作案工具辣椒面一包、螺丝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