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上午,朱某(另案处理)与万某两兄弟二人因工作琐事间的矛盾,遂纠集了张某、朱某、江某、陈某(四人均已被判刑)和文某等人,经事先预谋,于当日20时许,持砍刀等工具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万某等人的租房内,对被害人万某兄弟两人进行殴打,并致被害人万某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万某所受损伤为重伤。2月13日凌晨2时,牛某、刘某、朱某、姜某、成某在云南老家鲁甸“激情”冷饮店喝酒之后,路过鲁甸县电力公司门口时与酒后的周某、金某因口角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牛某、刘某、朱某便动手殴打周某等人,接着姜某、成某便参与殴打,将周某打伤,案发后,被告人牛某、刘某、朱某等人便逃离现场,被告人姜某、成某于当日凌晨3时许被民警口头传唤到鲁甸县文屏派出所讯问,二人便供述了案发事实经过。被害人周某在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41天,经法医鉴定,周某所受损伤为重伤,经司法鉴定属柒级伤残。刘某、成某被鲁甸县公安局文屏派出所分别在其家中抓获,朱某被南宁铁路公安处黎塘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在杭州市参与张某、朱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呈贡县人民法院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08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被告人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鲁甸县人民法院 李姜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