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畅 敏 詹保余)日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人使用QQ网络聊天工具,伪装成女性进行抢劫,分别判有期徒刑三至七年不等及罚金。
23岁的咸阳市淳化县只有小学文化的无业的被告人刘某为抢劫他人财物,使用QQ网络聊天工具,伪装成女性,以见面为名将被害人约到指定地点后,伙同被告人周某某(男、30岁、初中文化,无业,蓝田县安村人)、王某(男、22岁、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咸阳市淳化县人)、赵某某(男、小学文化,务工人员,商洛市商州区人)等人对3名被害人进行殴打,并抢劫随身财物。
2013年11月19日19时许,刘某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吴某骗至莲湖区二马路恒丰电脑城门前,伙同周、赵及绰号为“山羊胡子”(另案处理)的人员,殴打吴某并持匕首将吴劫持至莲湖区振华路新家园招待所205房间,抢走吴某苹果牌白色5S手机一部,现金500余元。刘某将赃款分给赵某某和“山羊胡子”各200元,后与周某某将手机以2000元销赃,周分得赃款400元,其余赃款由刘某占有。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5322元。案发后,从被告人赵某某身上查获200元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2013年11月25日0时许,刘某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韩某骗至莲湖区二马路恒丰电脑城门前,伙同王某、周某某对韩某进行殴打,抢劫韩的天时达T3696型手机一部、索立信S8型平板电脑一部、招商银行卡一张。周某某持银行卡取款1400元、消费60元,刘某将手机留下自用,将平板电脑押于莲湖区振华路海园招待所抵作房费。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234元,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31元。案发后,上述赃物、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3年11月27日19时许,刘某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莲湖区二马路恒丰电脑城门前,伙同王某等五人索要王某某手机未果后,对王某某进行殴打。后王某某趁刘某打电话之机逃离现场,未造成财物损失。
法官认为,被告人刘某、周某某、王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四、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五、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