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今年整整八十岁了,可是她并没有享受到一位老母亲该拥有的幸福!杨某与丈夫刘某这一生共生养了五个子女,女儿刘小美与四个儿子刘大、刘二、刘三、刘四均已成家多年,三儿子刘三居住在昆明,并买了车子、房子。几个子女的家庭条件均不错。因杨某曾在他们这个大家庭中是一位强势的母亲,与儿子儿媳多有不和。杨某夫妇一直与小儿子刘四家一起生活,2013年,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导致这个家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她的大腿被摔成骨折后,丈夫刘某随后去逝。接着小儿子刘四与其妻离婚后,刘四告诉母亲要外出收债后,就再也没回来。这一切来得太突然了,她倒下了!身体一日不如一日,三天两头生病住院,可是就没有一个子女前来陪伴。她曾多次找到其所在的社区反应情况,可是当社区主任打电话通知她的儿女们来调解时,个个都称忙来不了。社区解决不了,她又到妇联去反应。妇联的工作人员给了她永善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电话号码和地址,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她将起诉五个子女赡养纠纷的诉状递到了法院,起诉要求五个子女每月给付赡养费50元,在其生病住院时共同照顾,并每半年来其家中看望一次。
因刘四外出,下落不明,原告杨某在诉讼过程中放弃了对刘四的起诉。庭审过程中,大儿子刘大对母亲杨某是万般指责,找各种理由拒绝对母亲尽赡养义务。女儿刘小美与刘二、刘三对母亲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最后,杨某放弃了对大儿子刘大的诉讼,与女儿刘小美,二儿子、三儿子达成了调解协议。庭审之后,刘小美与刘二、刘三一起将母亲送回家中,而刘大远远的跟在后面,他的背影显得如此孤单。
成年子女置年迈父母于不管不顾,不管是从法律还是情谊上来说都是不被允许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而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律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最后屏障,但是有些牵涉到感情方面的东西,法律却是无能为力的。杨某起诉要求她的子女们在其生病住院时共同照顾,并每半年来其家中看望一次,那是一位母亲对儿女亲情的呼唤!乌鸦反哺、羔羊跪乳,动物尚且知道感恩父母的道理。所以,心存善念以于行,不仅是要对他人,更应该对自己的亲人如此!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胡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