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永峰 詹保余)日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匿名男子假报警称西安北大街肯德基店内有炸弹,以被告人雷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依法没收作案用黑色机手机一部。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21时许,44岁的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的被告人雷某某在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市府路名购大厦工地,用号码为13572949137的手机给西安市公安局110打电话,称“西安市北大街肯德基店有炸弹”,后将电话关机、电话卡丢弃。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接指令后,立即派出警车6辆、20余名警力赶赴现场,对北大街肯德基店和相邻酒店、商场群众进行疏散,设置警戒、维护秩序。随后,西安市公安局多名警察到现场,利用搜爆器材、搜爆犬对北大街肯德基进行了全面搜查,未发现爆炸物品。同年8月27日雷某某被抓获并羁押,8月30日因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此案件在公开庭审中,被告人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故意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所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雷某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扣押的作案用黑色lephone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