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抢夺手机案件
本网讯(畅敏、詹保余)杨峰在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发现了上一位乘客遗失在车内的手机,敌不过贪念的他在司机劝阻的情况下,强行将手机拿走逃离现场。近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杨峰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4月26日凌晨4时许,在西安身为出租车司机的小冬交完班后,乘坐一辆其老乡所开的出租汽车在尚俭路与东六路十字下车,但下车时将一部苹果5S手机遗忘在出租车后排座位。小冬下车后,另一名交班下班的出租车司机杨峰坐上了同一部出租车,上车后杨峰还跟司机聊天,聊自己每天交班的时间和地点。后来,先前下车的小冬发现将手机落在车上,便拨打了司机的电话,这时杨峰也发现了遗失的手机。杨峰一时贪念起,虽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但他到达目的地下车后,却拉开后车门,不顾出租车司机的劝阻,强行将手机拿走并逃离现场。因为杨峰之前在与出租车司机聊天过程中说起过他交班的地点,故两天后,出租车司机与小冬一起在其交班的地点将其抓住,扭送公安机关。经鉴定,杨峰所拿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527元。此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杨峰非常后悔,表示他也曾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因为一时的贪念铸成了大错,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经莲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于6月4日故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