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俊)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本案最终以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结案。
原告张某诉被告马甲、马乙、马丙、马丁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诉称,四被告父亲逝世,其到四被告家中帮忙,后帮四被告拉猪,在拉猪返回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经鉴定其损伤为九级伤残,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9464元。四被告共同辩称与原告不构成义务帮工关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开庭前审判员询问双方是否有证人出庭并要求证人离开法庭,原告及代理人回答没有证人在旁听席,但原告举证时,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从旁听席上走出来,即证人参与本次庭审旁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八条,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庭审,其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丧失证人资格。
本案原告张某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义务帮工关系的成立,且义务帮工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诉讼有风险,起诉须谨慎,无论何案,相信证据的“威力”,要做好诉前证据的准备工作。
作者单位:巧家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