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詹保余、权波蓉) 近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撕扯、欧打民警执法案件,以被告人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执行。
2014年11月21日16时15分许,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庙后街派出所接徐某某电话报警,称其在西安市西大街“太白庄园”V05包间被人限制人身自由。庙后街派出所民警沈某等人出警后,了解此事系徐某某所在的公司与被告人支某某的亲属因商谈没有达成结果,支某某等人不许徐某某等人离开。民警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经民警劝说,徐某某等人离开现场。支某某及其丈夫见对方离开,撕扯民警、围堵警车发泄不满情绪,支某某用拳击打民警沈某嘴部,将其打伤,后二人被依法带回庙后街派出所进行审查。在民警按照留置候问规定要求支某某交出随身物品时,支某某不配合民警工作,拉扯、踢踹,并将民警沈某手腕部咬伤。
2014年11月22日,26岁的灞桥区的支某某(女)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莲湖法院法官审理认为:被告人支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支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规定,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