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2年7月9日早上9点,原告付盛喝了一点酒入住被告戈林经营管理的银都宾馆,入住该宾馆后,付盛通知潘明开办的“心满意足会所”的技师为其提供足疗服务。当日10点左右,潘明端着洗脚盆来敲付盛住宿的房门,敲门后听见房间里有人走动,后听见房间里传出来“碰”的一声,就没有了动静。潘明等了几分钟在敲门还是没有动静的情况就下楼告知宾馆服务员戈丹,其听见客房内客人摔倒的声音,宾馆客房门打不开,后宾馆服务员随潘明上楼打开了客房门,看见付盛躺在房间里靠着门的地上,付盛看见有人打开了门,就自己从地上爬起来走到床旁边,然后躺在床上,这时宾馆服务员戈应丹离开现场。随后,潘明开始帮付盛洗脚,在洗脚的过程中付盛一直迷迷糊糊,洗完脚后付盛拿了一张一百元面值的钱给潘明,潘明补给付盛22元,总共收了78元后离开。当日22时许,戈林到潘明开办的“心满意足会所”处玩时,潘明将早上客房内付盛摔倒的情况告知了戈林,戈林即到302房间,见付盛昏迷不醒,即打电话告知付盛家属,后立即将付盛送到医院抢救,住院65天,用去住院医疗费51594.48元。出院诊断为:1、左额颞顶巨大硬膜外血肿并脑疝形成;2、右额颞叶脑挫裂伤出血;3、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4、右颞极硬膜外血肿;5、左顶骨骨折;6、右侧肢体不完全性偏瘫;7、不完全运动性失语;8、外伤性智力障碍。经司法鉴定:付盛的伤残等级为贰级;2、付盛的后续治疗费用约为6万元。后原告将被告戈林、潘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计算付盛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517156.48元。扣除已报销的23743.56元,实际损失为493412.92元。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戈林赔偿付盛各项经济损失98682元;
二、由被告潘明赔偿付盛各项经济损失49341元;
三、驳回原告付盛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酒后入住被告戈时林经营管理的宾馆,在开门的过程中摔伤,原告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责任;被告戈时林负责经营管理宾馆的过程中,宾馆的服务员戈应丹在明知原告摔伤的情况下,未积极采取救助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救助原告,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有次要责任,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潘明先提供足疗服务,明知原告受伤而未实施救助,应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负有次要责任,应承担10%的责任。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