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星(化名)年满十五周岁,九年级学生,曾经是一个活泼向上的好学生,在校表现较好,乐于帮助别人,其父母也忠厚老实。一时的冲动,因二十元钱出手伤人而自毁前程。
1月21日下午17时许,被害人李某到成星(化名)家购买价值20元人民币的饼子,经成星(化名)当场催要,被害人李某未给付货款。同日 18时许,成星(化名)在去上晚自习的路上经过被害人李某家门口时,其再次到被害人李某家索要饼子钱,为此双方发生口角,成星(化名)就用拳头将被害人李某的头部右眉处打伤并流血,经他人劝阻后,成星(化名)离开被害人李某家到学校上晚自习。该案发生后,成星(化名)的父母主动将被害人李某送往县人民医院检查,当晚经县医院医生简单检查处理后,被害人李某回家休息,第二日早上被害人李某再次在成星(化名)父母陪同下到县人民医院做CT检查,经医生做CT检查时发现被害人李某头部右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大脑镰出血;右眼脸皮肤软组织裂伤。因伤势严重需要做颅脑手续,被害人叶树当即转院到市第一人民医院行开颅手术。被害人李某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手续后又转回到县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康复治疗。为此,被害人李某先后在县人民医院和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用去医疗费人民币55177.26元,该费用全部由成星(化名)的父母垫付。被害人李某的伤情经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成星(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鲁甸县人民法院 李姜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