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畅敏、詹保余)一女子报纸上征婚信息引起抢夺财物案,日前,一男子犯抢夺罪被莲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上缴国库。
2014年10月下旬,西安的刘女士在生活向导报纸上刊登征婚信息,一名男子张某某与之取得联系。10月26日晚,这名男子张某某电话约刘女士在莲湖公园见面,见面后其与该男子聊了一会儿,该男子称其在城西客运站附近一个房地产公司工作,月收入万余元。同年10月27日18时许,二人在莲湖区城西客运站附近见面,这名男子张某某将刘女士带至如家小宾馆开钟点房休息。在302房间内,张某某趁刘女士不备,将其提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包内有现金200余元、索尼手机一部价值98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116元。刘女士就拨打了110报警电话。2014年11月11日,张某某在钟楼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法官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罪名表示认可。法庭还查明2006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秦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渭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千元;2011年2月19日刑满释放。
莲湖区法院法官审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6元,又曾因抢劫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抢夺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二、未追回之赃款200元、赃物索尼手机一部、诺基亚手机一部依法继续予以追缴,追回后,发还被害人刘女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