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詹保余)一男头套塑料袋手持菜刀冲进西安一家便利店抢走人民币493及白色酷派手机一部,于近日被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4年11月10日凌晨3时许,一名在读大学生、男青年李某某头套塑料袋并手持菜刀冲进位于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正街的某便利店,对营业员王某、赵某进行恐吓、威胁,抢走人民币493及白色酷派手机一部。李某某在逃离作案现场时被出租车司机和被害人抓获并报警。破案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1月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12月5日被依法逮捕。
在法庭公开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对公诉人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莲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手持菜刀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总计价值人民币76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其抢劫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