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晓宁 詹保余)一男子私自刻制“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服务稽查部”的公章,制成假的“公交总公司内部子女乘车证”,以每证70-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从中牟利。近日,该男子被莲湖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非法所得3000元依法没收。
2011年底,26岁的西安市公交公司员工胡某于伙同荆某(已判刑)私自刻制“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服务稽查部”的公章一枚,并购买塑封机、塑料膜等物品,多次从荆某手中购买伪造的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内部子女乘车证成员,利用伪造的 “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服务稽查部”的公章,制成假的“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内部子女乘车证”。然后以每证70-1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从中牟利。
2014年3月8日,胡某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网上追逃,同年3月25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该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表示认罪,表示退缴非法所得3000元。
莲湖区法院法官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伪造公司印章制作假证,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退缴非法所得,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5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胡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一审判决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