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雨后一个漆黑的夜晚,一对正处于热恋中的李某、杨某驾驶一辆越野车来到山上一块静僻的空地上,而后,两人便坐在车里开始谈情说爱。此时,刚好有路人甲、乙等几个年轻人来到山顶登高,经过商量他们一致想通过大声的呐喊来释放自己内心的压抑。不料,坐在车里的李某、杨某此时正在接吻,李某听到呐喊声后以为是“鬼”叫的声音,于是,在高度受到惊吓后便将杨某的嘴唇咬破。后经鉴定:杨某的伤情足以构成重伤二级。意见分歧:路人甲、乙等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路人甲、乙等人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根据正常人的标准即具有正常生活经验的人,在当时应该能够预见到,在荒山空旷的野外,漆黑寂静的夜晚,两人在车内很可能在谈情说爱,而路人甲、乙等人突然发出死心裂肺的呐喊声,导致车内的李某过度惊吓致使危害后果的发生。故应当认定路人甲、乙等人由于一时疏忽大意只顾释放内心的压抑而大喊,没有预见到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所以,路人甲、乙等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负法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路人甲、乙等人的行为不构罪。首先,由于路人甲、乙等人主观方面不具有预见的可能性,虽然在漆黑寂静的夜晚有人坐在车里谈恋爱的情况发生,但是,不一定就能够意识到车里的人是在接吻,可预见的情形不具有唯一性;其次,在路人甲、乙等人发出吼声后,是车内李某的行为才使杨某受重伤,吼叫声与重伤后果二者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最后,由于法律是以一般人的思维来评价人的行为的,就正常人而言,听到大吼声不一定能产生如此强烈、敏感的反应;对于路人甲、乙等人而言属于意外事件。故路人甲、乙等人不构成犯罪,不应负法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车内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路人甲、乙等人就民事部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杨某受重伤的后果是由李某咬的行为所直接导致,二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李某应该意识到自己咬的行为一旦实施一定会造成相应的损害结果,所以,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路人甲、乙等人主观上即使具有预见的可能性,也只是出于正常的发泄内心压抑的目的才吼叫呐喊;但是,路人甲、乙等人应当认识到如果自己不实施大声吼叫的行为,或许就不会出现那样的严重后果;因此,就民事部分应当对杨某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认为:路人甲、乙等人的行为不构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第一,路人甲、乙等人主观上不具有预见的可能性,就当时的情景及环境下,在车里谈情说爱的可能性极低,根据目前的整个社会环境,热恋中的男女应该考虑到荒郊野外的安全系数和出于自我保护的意识,很少会选择在此种地方谈情说爱;第二,行为人路人甲、乙等人正常的喊叫声不具有导致杨某受重伤的可能性和必然性;根据刑法相关理论,行为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所以,路人甲、乙等人不成立犯罪。
横山县检察院公诉科 高 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