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宋家兴与被告赵泽向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农历腊月初八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9月12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债权债务。夫妻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吵打,2009年4月,原告宋家兴被被告赵泽向殴打致右第10肋胸骨骨折住院治疗,同月30日宋家兴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5月19日法院调解和好,但原告宋家兴随即离家外出务工至今,现夫妻双方分居已五年有余。审理过程中原告宋家兴表示放弃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主张。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鲁甸县中医医院X射线检查报告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本院审查和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7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吵打,原告宋家兴曾被打伤住院治疗,为此,原告宋家兴于2009年4月30日起诉离婚,虽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并未能共同生活,分居已五年有余,现原告宋家兴再次起诉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请求准许离婚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共同财产,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诉讼主张,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宋家兴与被告赵泽向离婚。二、驳回原告宋家兴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