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权波蓉 詹保余)一男子酒后驾车先后与他人车辆剐蹭、追尾,两次逃逸,却逃不出法律处罚。近日,该男子被莲湖区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2015年3月24日1时30分许,34岁的男子谢某酒后驾驶冀FX6646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安市莲湖区冶金厂什字东侧,与樊某某驾驶的陕AU7号车发生剐蹭,谢某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汉城路与大庆路交叉口北侧,又与王某某驾驶的陕AT7号车发生追尾。后谢某继续驾车逃逸,被樊某某、王某某追上后报警。经鉴定,谢某的血醇浓度为289.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莲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樊某某、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莲湖区法院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唯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