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 霞 詹保余)近日,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件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以被告薛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由被告薛某返还原告白某某12万元。
65岁的退休干部、原告白某某与58岁的被告薛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按被告指示分别于2014年8月13日、8月24日向刘伟账户转款12万元、7万元,合计19万元,作为被告为原告朋友孩子安排工作的费用。被告收款后,于2014年12月18日出具书面说明,陈述上述款项系其要求原告转入刘伟账户,用以介绍工作之用,并保证若办不成,如数返还。后工作未安排成功,原告多次要求退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介绍费19万元。该案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于2015年1月25日退还原告7万元,并保证2015年3月13日退余款12万元。但被告仍未退款,被告薛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莲湖区法院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薛某取原告白某某的钱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将收取的19万元退还原告,该案件在审理中,被告已退还7万元,尚需退还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薛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白某某1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