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秦雁、 詹保余)西安又发生一起卡内存款在异地被刷卡取现,近日由莲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储户与西安某银行各承担一半责任。
44岁的西安市莲湖区的王女士于2012年2月15日在西安某银行办理一张银联储蓄卡622700422186004。。。。,开通手机短信通知服务。截止2014年3月20日,该卡余104639.79元。2014年3月21日14时14分,该卡在安徽省合肥市刷卡消费96000元,随后通过ATM机分四次取现8500元,产生手续费93元。当晚23时左右,王女士发现手机短信通知消费及支出情况,于23时51分拨打95533电话挂失。随后王女士拨打110报警,0时21分王女士前往位于西安锦园小区门前的某银行ATM机插卡查询,确认卡内资金被刷卡消费及取现,遂于1时09分前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报案。2014年3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决定对王女士的卡被盗刷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仍在侦破中。2014年3月21日当日,有小区监控证实王女士本人确在西安未离开本地。王女士庭审时称涉诉银行卡一直在家中,2014年3月22日凌晨,王女士使用银行卡在该行ATM机查询,并在派出所报案时出示原卡。
王女士作为原告向莲湖区法院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4593元及利息183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某银行辩称,被告依约履行了交付储蓄存款的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起诉。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涉诉银行卡在异地被他人刷卡消费并取现,应系银行卡信息被他人获取所致。由于刑事案件尚未侦破,根据现有证据,对于原告银行卡信息及密码被泄露之过错责任,尚不能单独归结于原、被告任何一方。根据公平原则,原告的银行卡损失,由原、被告各承担50%。原告还要求被告承担银行卡损失的利息,对于银行应承担责任部分的资金应自被盗刷之日起计付利息,对此部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于2015年6月2日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西安某银行支付原告王女士银行卡损失52296.5元;同时支付原告王女士银行卡损失的利息,以52296.5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从2014年3月22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15日内没有提出上诉,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