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邓永峰 詹保余)上海一妇女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西安骗取金某12万元,于近日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08年7月,泰安晋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某通过马某某的介绍结识了52岁的上海市松江区妇女被告人昝某某。昝某某称可以帮金某搞到电煤。2008年7月8日,昝某某以襄樊市热电物资经销公司名义与金某签订煤炭购销协议。8月6日,昝某某在西安市莲湖区丽晶酒店收取金某10万元预付款和2万元铁路计划费。金某将现金2万元交给昝某某,将10万元预付款存到昝某某名下,金某掌控密码,约定昝某某供货即可取走此款。后昝某某一直不履行合同,并失去联系。2009年3月10日昝某某以密码丢失为由向银行挂失存单,提取10万元用于个人支出。2014年10月1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依法逮捕。
庭审中,被告人昝某某承认起诉书指控事实属实,表示认罪。其辩护人认为,昝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12万元,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莲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预付款等费用,共计1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之辩护意见经查属实,该院予以采纳,故可对被告人昝某某依法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市场秩序,保护单位财产不受侵犯,做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