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畅 敏、詹保余)近日,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入窒盗窃他人财物案件,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4年9月26日16时许,40岁的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羊镇的被告人许某某窜至西安市莲湖区某一医美容研究所,趁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吕某某的办公室内,盗走电脑包内人民币3900元,后逃离现场时被发现,将许某某控制并报警。公安破案后,被盗现金已发还失主。
在法庭审理中查明,2007年11月5日被告人许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莲湖法院法官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3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所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许某某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盗窃未遂,且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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