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4年4月29日,我与被告杨某在见证人赵某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中约定:一、我将位于鲁甸县江底镇街上的商住房卖给被告,总价款为人民币206600元,首付150000元,下欠尾款等待手续完成一次性付清。二、若发生与原告的产权纠纷或者债权债务,概由原告负责,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由原告负责赔偿。三、合同从2014年4月29日起生效,如谁反悔谁负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我依约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没有给付下欠尾款。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给付下欠购房尾款56600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不是不支付购房款,主要是存在很多原因,双方因为这件事情还打架,影响了大家处理事情的心情。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鲁甸县江底新集镇的砖混结构三层商住房卖给被告,总价款为人民币2066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了150000元,剩余款项56600元至今未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一次性付给原告赵福购房尾款人民币肆万元,此款定于2015年6月4日前支付。
二、原告表示因2014年4月29日买卖房屋产生的税费问题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首先买房收到变更后的房产证,就可以对该处房产行使权利,出售、抵押甚至继承等等;其次如果收到房产证之后人家并不按约定继续付款,这里面包括恶意和善意的,你作为卖房人,要求继续付款的力量就会很微弱,因为人家房子已经到手,你手里已经没有强有力制约武器;再次那个时候双方撕破脸走上法庭,人家处理这房子,在程序上的速度要比你快得多。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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