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6日凌晨三点过,被告人牛强驾驶云C23127中型自卸货车从会泽拉水泥回到鲁甸,从鲁甸县桃源镇白泥沟朝鲁甸县城方向行驶至离家不到100米远的地方,其将车停放在行驶方向公路的左面回家休息,该路段未设立有禁止停车标志。2013年7月6日凌晨4点过,驾驶人李才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云CG750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马文社从桃源白坭沟向鲁甸行驶,行至鲁江线K0+300M处,与驾驶人牛强停放在公路左手边的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李才、乘车人马文当场死亡,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牛强将车开离现场至昭巧二级公路K20+580M处陈荣荣家卖水泥的地方停放,期间被告人牛强下车巡视车辆时发现所驾驶的货车背后悬挂的后备胎上有被碰撞的擦痕,就用水泥涂撒车上痕迹并返回到驾驶室休息。该案经110指挥中心报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于当日凌晨6时40分许在昭巧二级公路K20+580M处将仍在车内休息的被告人牛强查获。
法院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后果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被告人牛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强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赔偿受害人家属的人民币90000元.
鲁甸县人民法院 李姜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