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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19岁男子入户抢劫100元获刑10年6个月

发布日期:2015-7-28  查看次数:3238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

 
 
 
      近日,(四川)资中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案件,今年19岁的袁某某怎么都没有想到,自己只是抢劫了100元,竟然会面临10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且还要缴纳罚金6000元。而在这之前,他曾想到过的最坏结果是“最多被判几年”。

  今年19岁的袁某某是资中苏家湾镇某村的村民。2015年6月29日,资中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其犯抢劫罪。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资中县重龙镇新正街见一女子独行,便产生了抢劫该女子的想法。尔后,他一路尾随该女子行至其家门前,在女子准备开门时,他持剪刀抵住她的脖子,并向其索要钱财。

  然而,出乎袁某某意料的是,该女子并没有带钱在身上。随后,袁某某便胁迫该女子进入其屋内。在屋内,被挟持的女子向其母亲要了100元交给了袁某某,之后,并不死心的袁某某又冲入卧室将该女子的一部手机抢走。在逃离现场时,袁某某将该女子母亲推倒在地,致其臀部受轻微伤。

  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543元。案发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并已发还给被害人。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官点评:入户抢劫加重处罚

  罪犯只抢得现金100元,加上手机价值总共不足700元,可法院却为何判他这么重?该案审判长、资中县人民法院法官黄英解释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条同时还规定,具有入户抢劫情形的,应加重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还规定,对于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黄英称,袁某某入户抢劫,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故法院综合考量作出了上述判决。(何成康 记者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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