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案情回顾
原告赵大权诉称:2014年农历9月28日被告赵宽拉着骒马从山下往山上到龙树镇苗青头地里驮玉米,途经石家坟山处遇到被告李云芬赶着公马从山上下来,由于二被告均未牵着各自家的马匹,被告李云芬的公马猛的扑在被告赵宽家的骒马身上,在此过程中公马把其踢翻在地并踩伤我,我随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伤情经鉴定为捌级伤残,原告此次受伤共造成经济损失112966元(医疗费60906.06元、护理费2100元、营养费1680元、伙食费1680元、交通费6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26000元)。认为二被告未拉好自己家饲养的马,导致我被踩伤,侵害了我其身体健康,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李云芬、赵炳宽赔偿我经济损失1129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云芬、赵炳宽承担。
二被告确认为,两匹马咬架属意外事件,二被告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只愿意适当给以原告经济补偿30000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饲养动物致人受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二被告应当知道不牵住马可能会导致马不受控制造成他人受伤,其未牵住自家饲养的马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主观上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赵炳宽与李云芬作为马的饲养人,依法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系两匹马咬架所致,且二被告均未牵住自家的马屁,造成原告受伤,不易区分主次责任,且二被告不能证明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原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能减轻其责任,依法应当给以全部赔偿。本案造成原告的损失有:1.医疗费60906.06元,2.护理费2100元(100元/人×21天=21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80元/天×21天=1680元),4.后续治疗费2000元,5.伤残赔偿金29476.8元(6141元/年×16年×0.3=29476.8元),合计96162.86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赵宽、李云秀各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081元人民币。作者: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赵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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