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史女士与孙某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初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史女士搬回娘家住。不久前,史女士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内容是前夫孙某在2014年3月曾向朋友耿某借款12万元,并打有借条,耿某起诉要求孙某和史女士共同偿还。史女士顿时傻了眼,觉得很委屈,因为前夫借钱时,她根本不知道,当时孙某借的钱并没有拿回家用于共同生活。史女士认为,现在都离婚了,没有理由要她来一道还债。
那么,史女士对前夫所负的债务是否要一道偿还?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内容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司法解释第25条还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上述规定说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均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使离婚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共同还债。但是,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夫或妻一方)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如果史女士能够拿出证据证明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一,那么她对该笔债务就不承担偿还责任。若无法证明,那么就需要对前夫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当然,史女士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前夫追偿其所偿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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