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三实”之中,律己是根本。相对于修身是基础而言,严以律己是严以修身的提炼和升华,是严以修身的具体化、实质化。之于人民法院的法官,无疑也是司法为民的根本,是法官自身综合素质的提炼和升华,是对法官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遵纪守法是严以律己的最低要求。党纪国法对全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官队伍之中,固然还有部分并非共产党员,但我们知道,法律是道德的最低要求,直白而言,是做人的最低底线。对于党员法官而言,不但必须遵守法律这一底线,还应遵守党的各项纪律。“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是中央的要求,也有《党章》等党的规章制度作为依据,没有质疑和协商的余地。即便非党员法官,我们当明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司法体制,法院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党管干部”的原则决定了作为法院干部的法官,同样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当然,党的领导多在大政方针,而非针对法官个人或个案。具体到每位法官,党员和非党员应当有所区别。但区别程度无论如何,遵守所在系统、单位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是没有什么差别的。因为,纪律并不仅限于党的纪律;至于法律对每位公民的普适性,身为法官,自然非常的清楚。
心存敬畏是严以律己的重要载体。“畏法度者最快活”。法官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全部,但无疑是最受关注的建设者之一。没有作为司法者的法官对法律心存敬畏,要求其他人显然只能成为空谈。思想是先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牢固树立宪法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以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是法官对法律心存敬畏的基础。身为法官,如果没有法治思想,其可怕程度不言而喻。个别法官会时常埋怨领导干部不懂法、老百姓不信法,作为法官需要反思的是,你确信自己是一名坚定的“信”法者吗?实施是关键。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院是实施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最后一道关口,法官则是实施法律不可替代的操作者,是最重要的保证法律权威的实践者。如何保证法律的实施,关键的关键是法官必须确保司法公正。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正是法治的灵魂。离开了法治思想和司法公正,对法官而言,严以律己就失去了其得以存在的重要载体。
慎独慎微是严以律己的坚守标尺。关于慎独慎微,中华传统文化在此方面的记述比比皆是。其中大家熟知的莫过于《礼记》中的这句:“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还有常常引用的“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等等,均系此意。做君子如此,做法官亦需如此,法官要把慎独慎微作为严以律己必须坚守的标准和尺度。慎独,简单的说,是指一个人在独处时也能谨慎自律,操行自守,不做任何有违道德信念、做人原则、违反法律之事。现代社会背景下的“慎独”、对法官要求的“慎独”,不是对传统的简单继承,而是需要进行新的发展和升华,需要进行更深理性层次的道德内省和道德自律,需要更加自觉的自我约束。之于法官而言,就是在面对所审理的案件时,无论面对何种情况,都要形成自己内在的心理“定力”,独立自主作出自己的分析和裁断,不受外界的不当因素干扰。慎微,就是审慎于细微而能见微知著,对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小节、小处,要谨慎,要慎重,“于细微处见精神,于细微处也见品德。”面对每一起案件,法官的慎微难能可贵。或许,就是因为法官的慎微,避免了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避免了一个鲜活生命的失去。法官当谨记,慎独慎微是法官严以律己的本分。
作者: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刘振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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