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增长了见识又学到了法律知识,这样的旁听以后还要来”这是永善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后在场的旁听群众所说的话。
段某与殷某原本是好朋友。 2013年,得知殷某未过门的儿媳妇周某在外出了车祸急需用钱,段某主动找到殷某表示可以借15000元给他应急。殷某欣然接受后向段某出具了借条并将该款打给了周某。2015年6月,段某找到殷某催要借款,殷某却说那钱是周某用的,叫段某自己去问周某要,别来找自己。无奈之下段某将殷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受理案件后,通知殷某向其送达了应诉手续。殷某从办案法官手中接过诉状后激动地说道:“怎么还把我告上法庭,我已经说过很多次了,这钱不是我用的,根本不关我的事”。为了不让殷某有对立情绪,办案法官认真听取殷某讲述纠纷的起因,殷某认为这钱虽然是自己打借条借的,但自己一分也没用,而是全部打给出车祸的周某了。现在周某伤好了,却拒绝跟殷某的儿子殷某某一起生活,双方已分手,因此殷某认为段某不应该找自己而应找周某。为了证明此事,殷某还向法庭提交了打款给周某的汇款单,称自己被告上法庭是无辜的。了解案情后,法庭便及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殷某与段某的朋友情入手,一方面对殷某强调段某的借款行为是因重视与殷某的朋友关系而好心帮忙,殷某不能因为自己的家事把段某牵连进来。另一面也希望段某能考虑一下殷某的现实情况,给予殷某一定的还款期限。见双方情绪有所缓和,再从情、理、法的角度出发,辩法析理地做双方的工作。最终殷某意识到了自己的不对,同意偿还借款。段某也同意由殷某当庭还款4000元,余款一年内清偿。两个老朋友的心结解开了,双手也握得更紧了。
法官说法:借条是双方当事人在设立权利义务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一种书面凭证,它因特定的借贷事实而产生,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或物借给债务人而引起。日常生活中,经常有借款人又将借款转给他人使用或者是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他们认为自己不是实际用钱人,不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正如本案中,段某基于对殷某的信任将钱借给殷某,殷某以自己的名义向段某出具借条。由于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殷某在借条上签字,其本人便成为借款关系的当事人,故殷某应承担偿还义务,而不能以自己未使用该款作为拒不还款的理由。殷某偿还借款后,可以另行对周某追偿。
作者: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孙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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