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24岁的阜阳女子,今年7月初被发现在山东高密的出租屋内死亡,身上共有7处刀伤,其中脖子上的5处刀伤为致命伤。经过尸检,当地警方给出的结果是“自杀,不予立案”。8月23日,高密市公安局透露,山东省公安厅介入调查该事件,二次鉴定结果依然认定“自杀,不予立案”。
女子在出租屋非正常死亡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各界关注。在这个背景下,警方作出与多数人依据生活常理所推测结论大相径庭的鉴定结果,坚持不予立案决定,显然需要承担较大的舆论压力。
对于事态发展,我们不宜对警方作“有罪推定”,轻易判断他们是在故意不予立案,甚至认为他们是因为不能破案,才不破不立。而另一方面,警方也有必要给出更有说服力的理由。因为澄清质疑是所有公权力行使者的必要义务。
从理论上讲,非正常死亡只有自杀和他杀两种排他性可能。从逻辑上说,如果证明了自杀,就自然排除了他杀。这或许正是警方极力证明死者自杀的原因。所有调查都只能面向过去,在这起离奇死亡事件中,即便死者确实自杀身亡,警方也难以还原出完整的“真相”。正因此,警方陷入了逻辑起点错误,只能用“很有可能”“经推测,应该就是”等不确定表述来回应家属疑问与公众质疑。如此回应只能让各方更加疑虑,只能越描越黑,最终失去人们的信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实际上,家属和公众关注的重点以及警方需要回应的关键点都在于究竟有没有犯罪事实,即是否存在他杀可能。为了自证合法,警方必须向家属和公众说明做了哪些调查工作,现场勘验是否存在他人痕迹,有没有对周边监控进行排查。针对家属提出的现场被翻得乱七八糟、死者幼女曾表示当天有两名男子来过这些线索,警方有没有认真核实?遗憾的是,警方对于这些关键问题都没有回应。
此外,家属还提出,警方没有调取胡同口一处私人安装的监控。对此,办案人员解释称,监控主人坚持称没有监控。配合警方办案是所有公民的义务,警方完全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要求监控主人交出监控存储设备,进行更全面的调查,而不能给家属留下不完整调查的印象。
目前情况下,警方显然不能用无法证实、仅凭推测的自杀去倒推不存在他杀,而需要从正面完全排除他杀,再不予立案,并公开相关依据。实际上,立案只是一个过渡性程序,立案后,警方反而能够获得更大的侦查权力,如果将来确实通过更深入调查排除了他杀,警方仍然可以依法作出撤案决定。如此,才是更负责任的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