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谦 詹保余)房产被他人拆除,法院判决被告恢复原状,但被告已在在原址上新盖楼房,执行法官如何执行该案?于近日莲湖法院法官和解执行这起房产纠纷案件。
范老太与丈夫老冯(已故),曾于2002年将其所有的二层六间楼房中的四间房屋赠与小刘,并办理了公证。后双方曾因该房屋产权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小刘对这四间房屋拥有产权。2013年,范老太申请对该楼房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为其属局部危险房屋,建议拆除重建。之后,范老太在未告知小刘的情况下,单方将包含小刘这四间房屋的二层楼房整体拆除。小刘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范老太将他的四间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2个月的房租收益,法院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现场勘察时发现,范老太在整体拆除这二层楼房后,已在原址上新盖三层楼房,判决书中要求范老太将小刘的四间房屋恢复原状的判决事实上已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要么将原判决再审改判,要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被执行人的履行内容。通过执行法官的大量工作,双方终于同意由被执行人以货币的方式赔付申请执行人被拆除的房屋。但双方对赔付价款协商未果,被执行人拒不支付评估费用,导致无法评估房屋的价值,该案一时陷入困境。近日,在执行法官将其传至法院约谈后,范老太仍态度强硬,不愿配合执行法官的工作。为加强执行力度,保护小刘的合法权益,法院作出对范老太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法律惩戒措施的震慑下,范老太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次日将55万元的赔偿款悉数交到小刘的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