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系第三方侵权行为所引发,在案件尚未侦破,第三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受害方向老店法庭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后获得赔偿。
2014年11月15日14时许,原告王某与施某在步行前往马树镇赶集过程中,被被告胡某驾驶的三轮车撞到路边砍下沟中后受伤,随之被告胡某及其驾驶的三轮车翻入沟内,造成被告胡某也受伤,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系大货车超车时刮擦被告驾驶的三轮车所引发,所以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仅确认了二原告无责任,对被告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未作明确,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过程当中。在第三人查找未果,二原告治疗出院后,将被告胡某诉至法庭,以被告胡某为直接侵权人要求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六万五千余元。被告胡某应诉后,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明确自己责任及存在第三方侵权为由拒绝赔偿。经法庭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胡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合计18000元,待第三人查实后,双方均保留对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在案件尚未侦破,第三人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二原告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交通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基于对无过错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二原告起诉直接侵权人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予得到支持。同时,在第三人查实后,双方均有行使追偿的权利。
本案通过调解结案,在保障了原告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也取得了被告方对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基本目的的认可,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作者:巧家县人民法院 易文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