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共同经营一家木业公司,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经合谋后授意公司会计以他人名义虚开税务发票231份,抵扣其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骗取国家税款造成损失25万多元。案件经融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对夫妻分别被法院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双双走进班房。
家住融安县农村的钟某与妻子陈某已经做生意多年,后搬迁到县城居住,在县城附近郊区开办了一家衣架厂。
2005年3月,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规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钟某、陈某将衣架厂改为木业公司,股东分别为钟某、陈某两人,钟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联系进料、出货等业务;陈某任公司出纳,负责公司的主要日常事务。该木业公司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融安县国家税务局批准,于2006年1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范围是木材加工销售,主要业务包括经营木衣架、家俱、杂竹收购等。
2011年至2012年其间,融安、融水、三江等三县附近农村的农民曾先后向钟某、陈某的木业公司出售一些杂竹,为了便于联系货源,这些农民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了本人的名字、驾驶证号码、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相关身份信息。
2012年至2013年其间,为了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钟某、陈某动了歪想,从与他们有多年生意往来的农民身上打主意。经合谋后,钟某、陈某虚构与他人进行货物交易的内容,为自己虚开用以抵扣税款的发票抵扣税款。钟某、陈某先后多次授意公司会计以货主陈某仁、杨某、石某、吴某成、吴某财等人名义虚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231份,开票内容为收购桉木等原材料,开票金额总计2269497元。之后,向融安县国家税务局申报开票金额为2220693元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88690.09元,致使国家税款被骗288690.09元造成损失。
2013年11月,负责融安县所有竹木加工税收工作的融安县国税局浮石分局在调查钟某、陈某的木业公司出售给一家外地公司的货物中发现了问题,即开具的发票是柜子板,而木业公司没有生产柜子板,只是生产桉木刨片,收购发票开的也是桉木,而做柜子板的原材料是杉木,据此发现钟某、陈某的木业公司有虚开专用发票的问题,于是将案件移交县国税局调查处理。
2014年3月,融安县国税局根据柳州市国税局的工作布置,对钟某、陈某的木业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没有真实收购业务的情况下,用他人身份信息开具通用手工发票231份,金额2269497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开票金额2220693元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88690.09元,造成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88690.09元。
2014年5月20日,融安县国税局将钟某、陈某的木业公司涉嫌虚开发票犯罪案件移送融安县公安局处理。同月22日,融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4年10月8日、13日,钟某、陈某分别到融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15年4月1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某、陈某涉嫌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依法提起公诉。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钟某、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并于2015年5月11日补缴纳增值税款36368.24元,滞纳金13631.76元,尚欠税款252321.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钟某、陈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252321.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钟某、陈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均是主犯,均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日前,融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1款,第52条,第53条,第6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63条,第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汇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
一、钟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二、陈某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三、对钟某、陈某骗取的税款252321.85元,依法予以追缴。
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 江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