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冯天与被告洪仙1997年认识后即同居生活,于同年11月生育一子冯欢,2001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2001年双方丢下未满四岁的孩子一起到浙江打工,小孩一直随原告母亲生活。被告经常埋怨原告贫穷,夫妻二人常为此争吵,10年前的一天,原告下班后,发现被告收拾行李不辞而别,至今杳无音讯,原告只好把小孩带回身边照顾,如今儿子已经上初中,在这十年的时间中原告几次到被告母亲家打听妻子的下落都没有任何消息。原告不想再束缚于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之中,想给对方自由的同时也让自己自由,于是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因被告下落不明,相关事实很难查清楚,经过法官多方打听,终于有了被告洪仙的下落。
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不畏艰险多次驱车颠簸到被告家,向被告洪仙的家人做了大量思想工作,洪仙的家人被法官的敬业精神所感动,被告父母通过被告的哥哥电话联系上洪仙,经过法官及被告家人的多次劝解,被告表示愿意回来与原告一起为其破碎婚姻画上一个句号。2012年12月1日,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冯天与被告洪仙自愿离婚。2、男孩冯欢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补偿被告人民币3000元。 3、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孩子所有。4、原、被告婚姻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或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或清偿。调解当天原被告之子冯欢也到场,这是被告洪仙十多年来第一次与见到孩子,看到她们可爱的孩子,被告原本冷漠的亲情也得到了温暖,双方都表示以后要多为孩子着想,大人自由的同时也更多体谅孩子的心情。
法官点评: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一段没有感情的婚姻与其相互伤害何不相互给对方一条退路,给别人一个自由也是给自已一个自由。然而人都有追求自由的本性,但在自由的同时是否应当想想我们肩上所应负起的责任……(以上人名为化名)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