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都知道,骡子是马中比较特殊的动物,他具有轻便灵活、体质健壮、抗病力强、适应性广、力气很大等优点。但此动物禁与其性别相反的马相遇,否则很难避免有一拼。本案中的原被告事先没有阻止公马骡马相遇,为此双方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2014年农历9月28日,原告牵着自家饲养的骡马在鲁甸县龙树镇照壁村5社从山下往山上托玉米,途径石家坟山处遇到被告李云赶着自家的公马从山上往山下来,双方饲养的马发生撕咬,在撕咬的过程中公马把骡马主人(原告)撞到在地上并将其踩伤,事发后,原告住院21天,花去治疗费60906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八级伤残,后期治疗费9000元,鉴定费1300元,合计损失96162元。
经法院审理,原、被告对此都有责任,原告自己承担30%,被告承担70%,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67314元。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的被告应当知道不牵住自家的马可能导致马不受控制造成他人损害,其未牵住自家的马是造成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狭窄的小路上当骡马遇到公马时会发生撕咬,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鲁甸县法院 丁章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