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玉涛、韦丽丽)一律师事务所与一当事人冯某某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作为该冯某某的代理人处理一纠纷,后冯某某获胜,却拒付代理费。律师事务所起诉至法院。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此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冯某某在向原告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支付委托代理费用21000元,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当场兑现所有欠款。该案圆满结案。
2012年8月20日,原告广西某某律师事务所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冯某某签订了《风险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处理甲方与贵州省某某县人民政府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双方对案件委托代理费的收取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均作出了书面约定。
2014年3月,贵州省某某县人民政府向被告冯某某支付了纠纷补偿款380000元。原告认为,被告未按《风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律师委托代理费,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7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法官组织调解,在法官的劝说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上协议,并被告当场兑现款项。案件圆满结案。
作者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