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生活中常常遇到的事情,但总是有人凭着侥幸、自负心理酒后驾驶,甚至是醉酒驾驶,从而酿成惨剧。不仅有可能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同时也使驾驶人员受到刑罚,成为人生的污点。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年受理因醉酒驾驶引发的危险驾驶案就高达145件,2015年上半年受理该类案件73件。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属于醉酒驾驶车辆,依照刑法笫133条笫一款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现摘取三个案例,从食读者。酒驾、醉酒驾车何时休?
陈某醉酒驾车碰撞五辆车,被判拘役三个月罚金一万元
2015年1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安市永新路永新苑小区内东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与该小区内停放的五辆车碰撞、刮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莲湖大队民警在事故现场发现陈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检测,陈某的血醇浓度为217.1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谢某醉驾车两次逃逸,被判拘役四个月罚金一万元
2015年3月24日,34岁的男子谢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西安市莲湖区冶金厂什字东侧,与樊某某驾驶的陕AU7号车发生剐蹭,谢某驾车逃离现场,行驶至汉城路与大庆路交叉口北侧,又与王某某驾驶的陕AT7号车发生追尾。后谢某继续驾车逃逸,被樊某某、王某某追上后报警。经鉴定,谢某的血醇浓度为289.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莲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李某醉酒驾车被交警发现,被判拘役二个月罚金五千元
2015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丰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丰庆路与劳动南路十字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李某的血醇浓度为111.6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上案例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却依然有人把它当耳边风,吹吹就过了,从不放在心上,忘记了法规,违返了就要受到刑法处罚的。严重者除予判刑、罚金外,还处以终身禁驾。
法官提醒:中秋、国庆节即将来临,又是阖家欢聚、朋友聚会的高峰时间。与亲朋好友小酎几杯、的确可以助幸怡情,但请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要斥极生悲,让节日变劫曰。
作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詹保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