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平 时评作者
日前,深圳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原副局长叶军涉嫌受贿案在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中,叶军原工作单位罗湖区环保水务局加盖公章的“证明”被辩护人反复强调。该“证明”表示叶军平素工作勤勉,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判决。
也许有人认为,行政公函并无法律效力,只要公函的内容属实,单位请求法院对其曾经的工作人员酌情从轻处罚属于人之常情,不存在干预司法独立的问题。其实,这种观点是对“行政干预司法”的错误理解。
就方式手段而言,“行政干预司法”既有私底下的非正式干预,也有公开的正式干预。而司法机关独立审判强调的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施加法律程序以外的不正当影响。也就是说,不能行政干预司法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至于法院最终有没有受到这种干预的影响,并不影响对“行政干预司法”这一事实的认定。
这份盖着罗湖区环境保护与水务局公章的证明,是该单位所为,还是公章保管不善,被人偷偷盖了公章,仍然有疑点。但在事实上,这样一纸证明不仅涉嫌动用公权信用为个人背书,而且构成了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外部干预。
事实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要求:“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遗憾的是,法庭并未对此“证明”表现出任何异议。
希望法院能认识到此公函就是对司法活动的干预,能够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有关方面也应对此证明进行调查,看看到底谁应为此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