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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有风险,滥诉请自重

发布日期:2015-11-6  查看次数:5008 来源:云南  作者: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习惯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诉讼成本及诉讼门槛的不断降低,大多数人选择通过向法院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但是,在法院广开方便大门的同时也给不少心怀不轨的不法份子带来可趁之机。

巧家法院老店法庭近日办理的杨某诉鲁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因儿女的婚配问题产生纠纷后,在一次偶遇过程中因一语不和发生抓扯,抓扯后原告遂以自身被打伤为由前往巧家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右侧345前肋、左侧第2前肋骨折,其伤经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3000元。原告杨某遂以健康权纠纷诉至法庭,请求判令被告鲁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7977元。被告鲁某应诉后,以原告之伤不是其打伤作为抗辩,主张原告之伤系原告修建房屋时自己不小心从房上摔下所致,对原告不承担一分钱赔偿。但原告坚持其伤系被告殴打所致,又因被告认可双方有过身体接触,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其答辩主张,原告不放弃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虽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对案件事实意见差距较大,法官亦不能凭借自身知识结构判定原告之伤是否系被告殴打所致,在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其答辩主张的情形之下,被告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对原告之伤是否系陈旧性伤进行重新鉴定,且经双方达成约定,若原告之伤经重新鉴定为陈旧性伤,原告便放弃起诉,并且支付被告垫付的鉴定费用。最终,经权威鉴定机构鉴定,原告之伤确为陈旧性伤,与双方抓扯并无关系。事实胜于雄辩,在鉴定书面前原告最终只能按约定支付被告垫付的1500元鉴定费,并且撤诉后按诉讼标的承担了200元诉讼费用。

案件平息后原告吐露,因与被告家结亲不成,心中赌气,产生恨意后想以此骗取被告,让被告遭受损失,一吐心中不快。原以为在自己精心准备的证据面前,法官对其主张定会予以认可,但不曾想偷鸡不成蚀把米,没骗到被告,反而自己搭进去了1700元“冤枉钱”。

法律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前提的,法院不是当事人攫取非法利益的场所,诉讼不是达到个人目的手段,法官不是图谋利用的工具。法官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当事人以歪曲事实为前提的诉讼,都终将会自食其果。

巧家县人民法院 易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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