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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为鉴,可明得失

发布日期:2015-11-6  查看次数:25541 来源:陕西  作者:

 
 
 

  ——浅析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

略阳法院 张瑶

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 ,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 ,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项重要的科目。作为历史概念 ,它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 ;作为学科概念 ,它指的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

中国法制史在法律学专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能为学好现代法律学科或应用类课程提供必要法律历史知识 ,而这正是进入21世纪的社会新型人才所应具备的完善的知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历史的发展是一个未曾间断的链条,今天的法律是从昨天的法律发展过来的,要学好今天的法律,必须要了解法律的历史,了解历史上的法制情况。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我们可以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中国法制史。

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统治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

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也可以深深体会到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的儒家精神。西周的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尽管此时儒家并未真正出现。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法律的精神主要在这一时段主要是法家。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确立了儒家的官方地位,并通过春秋决狱,将儒家思想引入了司法领域。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从魏晋至唐,是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儒家思想进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曹魏新律的八议制度,西晋的“准五服以制罪”,南北朝的官当、重罪十条以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这种礼法和一在唐律中正式形成,形成了“一准乎礼”的《唐律疏议》。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法律的演进也就限于形式上的演化,直至清末近代化才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深入学习中国法制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法学的渊源,为学好其他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法律制度是一定条件下的产物,在具体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思想因素。学习中国法制史,不仅要研究和了解历史上法律的具体形态,更重要的是应该了结合体会在这些具体法律形态背后的社会因素,理解这种法律体系产生和发展的原因。首先,我们应该加强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性认识,重家族,重伦理,重血缘。其次,我们要把握好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专制特性。然后,要注意儒家学说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最后,应该注意探索法律制度与社会土壤的关系。

了解法律的发展就像看我们人类的进步一样,只有以史为鉴,才能不断明兴替,知得失,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制社会,把我们的未来打造的更加和谐与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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