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无驾驶证资格的朋友张某,不料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将行人沈某撞伤,朋友也在事故中“挂彩”。 李某、张某被沈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原、被告在云南省鲁甸县法院龙树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张某赔偿沈某6600元,李某赔偿2000元,并于调解当天一次性支付。二、沈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车主为何担责任呢?
案情:张某驾驶朋友李某的摩托车由鲁甸县县城往龙树镇方向行驶,当行至龙树街上时,与行走在路上的原告沈某发生碰撞,造成原、被告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沈某受伤较重,入院治疗9天,先后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324元。后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在支付沈某2700元赔偿款后,不愿再赔偿任何费用。沈某遂一纸诉状将张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余下经济损失共计12624元。在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尤其是车主李某,总觉得自己很是被冤枉,不应该被起诉到法院,“自己虽然是摩托车的车主,但车是借给张某使用,张某撞到了沈某,自己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的诉辩意见,认真审查、核实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及第二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的规定,认真对原、被告进行明法释理。因为被告李某作为摩托车的车主有对自己的车辆进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明知自己的朋友张某无摩托车驾驶证,仍然借给张某使用,有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鲁甸县人民法院 丁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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