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玉涛)同居男女未婚生女,可作为父亲的覃某某一直未付女儿的生活费,无奈之下,母亲起诉要求覃某某支付女儿生活费。日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案件,非婚生女儿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原告莫某某与被告覃某某于2005年5月认识后自由恋爱,同年8月同居生活。一年之后生育女儿覃某颖。
覃某颖至今随母亲莫某某生活。但是,同居后的莫某某和覃某某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
2015年,原告莫某某以被告未支付女儿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原、被告非婚生女儿覃某颖跟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642.41元给女儿覃某颖作生活费,女儿覃某颖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凭有效发票各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原、被告各承担一半。
另查明,原、被告自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女儿覃某颖随原告莫某某生活,被告覃某某每月支付给女儿覃某颖生活费300元,该生活费从2015年5月起每月支付一次,直至成年时止,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凭有效发票各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莫某某自愿负担。 作者: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王玉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