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本应浓于水,然而在现实抉择面前,呈现不同的场景。2015年5月5日,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一位来自江安县的妇女,名叫余某友,头发花白,年近七十,因儿子严重脑瘫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孙子患有先天性智障,生活本已非常艰难。2005年余某友的弟弟余某元去世,留下年幼的两个侄子(一个8岁,一个3岁),系余某元与杨某明从2007年同居后所生。余某元去世后,杨某明便丢下两个孩子只身外出打工,自此从未尽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余某友见孩子无人照管,便一人长期在翠屏区租房承担起对两侄子的抚养责任,余某元不得已常在外捡垃圾补贴家用以及交纳两个侄子的学习费用,直到大侄子初中毕业外出务工。时隔十年,杨某明才将二儿子接回抚养。原告为了抚养两个侄子,本来就艰难重重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现余某友年老体衰,面临儿子和孙子的具体现实,不得已向杨某明索要两侄子十年期间的抚养费,但对方却以余某友侵占余某元遗留的财产等理由而拒绝支付,特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向余某友了解了案件相关情况,查看了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考虑到目前窘迫的生活状况,立即为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宜宾县公义法律服务所朱天均为其委托代理人。
当天朱天均接待当事人后,第一时间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做了谈话笔录。当事人的诉求是要求给付抚养费,考虑案件性质特殊,当事人属于亲情关系,朱天均再次征得余某友的同意后,5月11日向宜宾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6月3日开庭,原被告双方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法庭经过调查、辩论,希望被告念十余年亲情情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被告方仍以相同的理由拒绝支付,调解无疾而终。2015年7月27日宜宾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十年期间两小孩抚养费45387元,余某友拿到判决书后,非常激动,对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帮助非常感谢,她表示:相信法律的力量,付出总有回报,法律是亲情与良知的天平,此次维权使其懂得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宜宾县司法局:王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