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定《侵权责任法》,一方面要考虑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另一方面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自由,理论讲述简单,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困难。举例说明:
一、夜来香一案
在台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甲乙二人相邻,甲在自家院内种植一株夜来香,每当夜晚来临,香气扑鼻。然而乙对香味过敏,每当夜晚由于花香难以入眠。二人无法协调,谁也无法说服对方,乙于无奈一纸诉到法院,要求排除妨害,一走夜来香。甲以自己有在自家院内种植夜来香的权利抗辩,法院陷入二难境地。
二、有一研究生夫妻二人,一人想生孩子,一个不想生育,二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丈夫以自己生育权收到侵犯为由诉到法院,请求妻子配合自己生育,妻子以自己具有不生育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
以上案例都涉及到积极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之间的关系。其实日常生活中也难免会有这样的冲突发生。广场舞风靡一时,大妈们乐此不疲,此时广场周围居民的休息权和大妈们的娱乐锻炼就起了冲突。这些都要考虑积极作为的自由和消极不作为的自由先后顺序,笔者认为此处应当消极的不作为的人权利要优先于积极作为的人的权利。理由如下:
1、原告属于消极的不作为,属于迫不得已的受害者;然而被告是积极的作为着,即始作俑者;2、原告的消极不作为对被告没有任何伤害和影响;然而被告的积极作为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权益;3、被告的积极作为需要原告的忍受和忍耐;
然而被告的消极不作为不需要被告承担任何协助,只需要不加干涉即可。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张红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