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善法院受理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原告钟某诉称,2014年自己委托应某办理溪洛渡电站施工区通行证,先后共付给应某12000元办证费。事后,应某未为其办理通行证,退还了办证费2000元,下欠办证费10000元,至今没有退还,原告要求应某退还办证费10000元及给付违约金1500元,并要求被告应某承担案件诉讼费。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原告钟某委托应某办理溪洛渡电站施工区的货车通行证。被告应某接受原告委托后,原告钟某先后三次共预付给应某办证费12000元。尔后,被告应某未为原告钟某办理通行证,应某退还了钟某办证费2000元后,下欠10000元办证费,至今未退还。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应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退还原告钟某办证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钟某自愿承担。
法官提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张洛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