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彭鸿律师作为宜宾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代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其辩护理由被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采信而驳回了原告起诉。彭鸿律师在本次案件中充分发挥了法律顾问的保障作用。
案情回放:段某某是原宜宾县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1999年该公司改制成立寅吾公司时担任寅吾公司筹备组成员;在改制过程中,段某某帮助冉某某起草相关企改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在股东名册表上的股权分配额上签名确认了其本人在寅吾公司的股本额。当年9月16日,宜宾县人民政府作出了5号批复,同意将宜宾县建设工程公司改制为股份制公司,设立“寅吾公司”,对寅吾公司的总股本按照股东签字确认;段某某是寅吾公司的股东之一。2009年初段某某获得68号决定和5号批复后,认为当时自己受到冉某某的欺骗,帮助其侵占了集体财产,而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渎职失察和滥用职权,宜宾县人民政府的批复使冉某某的侵占行为得以合法化。2015年6月,段某某以冉某某侵占集体财产,宜宾县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渎职失职并违法作出的5号批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5号批复中冉某某名下570万元股份与百分比,并确认其名下570万元股份归宜宾县建设工程公司所属两分公司的24名职工所有。
彭鸿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本次诉讼,他仔细研读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多次查阅政策文件等相关资料,经过仔细分析,最后提出答辩意见,其意见第一条为原告段某某所提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该辩护意见被宜宾市人民法院采纳,最后宜宾市人民法院以该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为由,驳回了原告段某某的起诉。
四川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用专业知识,积极为政府出谋划策、排忧解难,为政府行政工作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辅助作用。(宜宾县司法局孙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