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胡 潇)修路可以利己利民,本是好事,可是如果方式不当侵犯了他人利益就会惹来麻烦。近日,永善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修路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5年 3月,被告唐某、黄某、应某、胡一、胡二五户平均出资,合伙从永善县溪洛渡镇双凤村野鸭塘一社的胡家河沟处修建公路供五户出行共同使用,途经原告胡三家房屋侧面。在修建过程中,五被告租用挖掘机将树木和泥土铲出,致原告胡三家房屋开裂以及门前的过水水沟断裂而发生纠纷。案件受理后,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了现场勘察,并主持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被告提出抗辩称原告的房屋基础本身不牢固,之前已有开裂现象,与其修建公路没有关系。因双方对原告房屋开裂的原因以及房屋损失的争议较大,故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原告胡三申请对五被告修建公路与其房屋开裂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损失的计算进行司法鉴定与评估。经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唐某、黄某、应某、胡一、胡二等5人在胡三房屋旁侧及其地基下方修建道路,采取的施工措施不当,导致土体滑移垮塌是胡三家房屋和引水渠受损开裂的主要原因;胡三家房屋建盖时的自身缺陷和结构脆弱,是形成房屋损坏现状的次要原因。2、建议对失稳土体进行稳固,遏制房屋地基滑移,待抗滑挡土工程施工结束,地块基本稳定后,再进行受损房屋的修复。3、修复处理费用评估为11.5234万元。后法院结合案件实际,判决由五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